受害人已經超過退休年齡 - 能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受害人已經超過退休年齡,能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嗎?

交通事故發生了,導致了傷殘或者是死亡的,就要對受害人扶養的人,例如沒有成年的孩子,就要負擔生活費用。不過,前提條件是扶養人需要有撫養的能力,受害人要是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的,還會影響到賠償的被扶養人的相關的生活費用,又會影響到被扶養人和扶養人的相關的利益。

實踐生活中,看扶養人需不需要履行扶養義務,前提之一就是看有沒有扶養的能力,要是超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扶養人多半就沒有了扶養的能力,但是也不會影響扶養人繼續扶養的義務。

比如說是受害人已經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也開始領取了退休待遇,爲了負擔起被扶養人的生活,繼續參加了社會的勞動。那麼,這種情況下,只是的看扶養人是不是還有扶養的能力去判斷是不是該給被扶養人的生活費這是不合理的。

雖然現在的法律在這上面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踐生活中,最常見的操作是,如果受害人有被扶養人而且確實被受害人扶養的,賠償的義務人就需要再繼續給被扶養人生活費用。

所以,出了交通事故,受到了傷害的扶養人在沒有發生事故的時候確實是對被扶養要進行扶養的,那可以要求被扶養人的生活費。

另外,對被扶養人主要是下面的人:

一、沒有成年的人;

二、喪失了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的生活來源的已經成年的近親屬

最後,我國規定法定的退休年齡也不高,退休人員再就業是沒有制約的,因此,對於需不需要支付被扶養人的生活費,不能用受害人已經退休作爲理由。但是,實踐生活中,有些交通事故的責任人因爲這個理由,不給被扶養人支付生活費用,要是雙方有較大爭議的,建議到法院起訴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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