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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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

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

賠償案件中,符合下列情況的,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

1,子女未滿18週歲的;

2,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被扶養人;

3,男年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的被扶養人。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在殘疾賠償金項目之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二、關於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期限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之前,在這個問題上,各地人民法院在實務中的做法基本一致,即按照一定的年限確定,具體做法略有不同。賠償期限按照賠償權利主體即被扶養人身份的不同分別確定以下期限:

1、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期給付到其獨立生活時止,一次給付的,原則上計算到十八週歲。《國家賠償法》第27條第2款也採此種辦法。

2、被扶養人是已成年的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原則上給付到其恢復勞動能力或死亡時止;《國家賠償法》第27條第2款也採此種辦法。如果是一次性給付的,則做法有所不同:或者是扶養二十年,但五十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或者是原則上計算到七十週歲。被扶養人是有勞動能力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參加勞動的成年人,或者訴訟時已超過七十週歲的,一般不宜採取一次性給付的方法。上述做法也分爲分期給付和一次性給付兩種,分期給付的原則是統一的,即給付到其恢復勞動能力或死亡時止,這是正確的。一次性給付的做法雖有不同,但原則是一致的。

3、被扶養人是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老年人的,女自五十五歲起,男自六十歲起,至死亡時止。一次性裁決的,死亡時間推定,原則上至七十歲。不足五十五歲或六十歲確需贍養的,可參照此款。這種賠償期限,實際上與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人的賠償期限是一樣的;分期給付的,到死亡時止;一次性給付的,對照前項中的第一種計算方法。

需要賠償的被撫養人生活費中,被撫養人必須是受害人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常見的就是受害人還沒有成年的子女、年邁的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同時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配偶或其他撫養人。也就意味着,被撫養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能是多人。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被扶養人不僅僅限於受害人扶養的近親屬。只要與受害人存在扶養關係的,那麼就可以認爲是被扶養人。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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