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死不救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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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論中,有一種以不作爲形式構成的犯罪。所謂“不作爲”,是指行爲人有義務實施,並且能夠實施一種積極的行爲而未實施的一種情況,即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沒有做的情況。
“不作爲”的成立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行爲人負有一種積極行爲的義務,這是成立的前提。這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由行爲人先行的行爲而使法律所保護的一種利益處於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等。
其次是,行爲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本來就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能成立不作爲。
第三,行爲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爲行爲,與最終的危害結果之間發生了因果關係。
所以,如果滿足這些條件卻“見死不救”,是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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