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後檢察院如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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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其進行羈押審查
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有關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逮捕後檢察院如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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