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罪與搜查工作中的錯誤行爲界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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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與搜查工作中的錯誤行爲界限是什麼?
律師解析:非法搜查罪與搜查工作中的錯誤行爲界限是,搜查工作中的錯誤行爲一般是指搜查中的程序性的錯誤,如沒有請見證人到場,或者沒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而非法搜查罪主要是指搜查的非法,如搜查的人員不合法的,無證搜查的,或者是有搜查權的機關和人員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續進行搜查的。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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