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無罪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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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無罪辯護詞

無罪辯護的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援,被告人被判決有罪;一個是辯護觀點被法院採納,被告人被判決無罪。但是,由於一般進行公訴的案件在證據力方面被告人很難翻盤勝訴,如果一味作無罪辯護,實際上對被告人是相當不利的,所以,實踐中律師在看完案件卷宗後(被告人無權看),會勸說被告人做有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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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賣淫組織賣淫罪辯護詞怎麼寫

(一)、本案被告人張xx的強迫受害人陳x的行爲應認定爲犯罪未遂,其理由如下:

1、強迫賣淫犯雖然是行爲犯,但行爲發展亦有一個過程,即必須達到一定程度時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其行爲過程可分爲:實施強迫行爲、他人被迫同意、準備爲他人提供性服務、開始賣淫、賣淫行爲的完成等。因此,本罪的既遂必須是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迫行爲,透過這些手段,以達到強制他人精神意志的目的。如果犯罪正處於着手實施的程度,如果沒有達到強制他人的目的,則仍屬於犯罪未遂。

2、行爲人的迫使行爲使他人不得不同意賣淫。在這一環節上,行爲人必須達到最終強制他人精神以逼其賣淫的目的,否則亦不構成既遂。

3、被害人已被迫賣淫。在這一階段,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爲已經完成,行爲人的強迫行爲已經發生預期效果,因而應認定爲既遂。

從本案陳x受害的全過程來看,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遠沒有達到強制受害人的目的和狀態,因受害人的母親偶然出現,導致被告人的犯罪行爲未實行終了,因此,對該犯罪行爲應當認定爲未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根據刑法的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強迫受害人羅xx賣淫的行爲僅僅是用語言威脅,未使用暴力。儘管參與了兩次犯罪行爲,但從未從中獲利,參與分贓,僅僅是同夥相邀而參與,相對於其他同案犯,其主觀惡性很小;兩次犯罪行爲均未造成嚴重後果。

(二)、被告人張xx犯罪情節輕微,在本案中起的作用很小,僅起到一定幫助作用,系從犯,其理由如下:

1、被告人張xx在整個共同犯罪活動中,處於從屬於主犯的地位,對主犯的犯罪意圖僅僅是表示贊成、附和、服從,聽從何文靜的領導、指揮,沒有參與有關犯罪的決策和謀劃;

2、在實施具體犯罪中,被告人張xx在何xx的組織、指揮下進行語言威脅,情節較輕,對整個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

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人張xx自始處於從犯地位,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對被告人張xx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被告人張xx因父母離異,缺乏必要的家庭教育,其本人也是受害人(證人代xx、何xx等證言均可證實),在被他人強迫賣淫後,迫於他人淫威而走上犯罪道路,請求法庭酌情從輕處罰;

(四)、被告人張xx系初犯,平時表現尚好,無違法、犯罪行爲,請求法庭酌情從輕處罰;

(五)、被告人張xx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而且從法庭調查的整個過程來看,其確有悔罪表現。

(六)、根據《湖北省進階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並結合被告人張xx的犯罪情節,建議基準刑確定爲6年;對於其犯罪未遂(未實施終了)的情節,建議在基準刑的基礎上減刑期20%;對其從犯情節,建議在基準刑的基礎上減刑期40%;對其當庭自願認罪的情節,建議在基準刑的基礎上減刑期10%;總刑期可以確定爲有期徒刑1年10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建議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張xx強迫賣淫罪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考驗期限3年,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被告人張xx存在多項應當和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免除處罰和酌情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張xx實施犯罪行爲的動機和目的展現其主觀惡性較小,屬初犯、一貫表現尚可,犯罪後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其個人成長經歷複雜、缺乏家庭和社會的關懷,加之其本人也是強迫賣淫一案的受害人,懇請法庭本着以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對被告人張xx予以從輕處罰,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

一般,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涉及到強迫賣淫罪的話,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會被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於該案,如果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話,那麼需要列舉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證據以及其也是屬於受害人的相關證據。其證據必須真實可靠,不能夠僞造威脅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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