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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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結構包括:
(1)損害事實的存在。
(2)污染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3)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4)不以違法性爲構成要件。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條 過錯責任原則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行爲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無過錯責任
行爲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共同加害行爲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教唆幫助行爲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與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共同危險行爲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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