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定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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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既涉及法定管轄,也涉及協議管轄的問題,爲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就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則就合同糾紛案件的協議管轄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因此針對於租賃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有約定的按約定,沒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同時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如何規定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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