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行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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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定義: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包括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
2、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定義: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包括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
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無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行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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