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保密都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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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保密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保密都有哪些規定

關於保密協議,是規定在《勞動合同法》中,《公司法》中並沒有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公司保密協議注意事項

商業祕密是一個企業的核心內容,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所以,與會接觸到企業商業祕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十分必要的。

(一)簽訂保密協議的對象

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因此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祕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祕密。對於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祕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

(二)保密的對象和範圍

1、技術資訊

2、經營管理資訊

3、特殊約定的其他祕密

隨着商業祕密的範圍從技術祕密擴大到經營管理資訊、特殊祕密等範疇,對保密的具體範圍的確定產生了爭議。爲此,保密協議應當首先明確員工保密的對象和範圍,以免就是否屬於商業祕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三)保密協議的內容

1、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祕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資訊的資料、檔案、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3、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問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祕密內容;

4、保密資訊應當在合同終止後交還;

5、保密期限

我國進行工作的勞動者需要對自身的工作內容和相關的工作環境,在特定的環境下進行相應的保密處理。我國的法律對這類事件有着較爲嚴格的規定,規定這類事務必須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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