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撤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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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程序違法以及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首先,撤銷的期限是60日,該撤銷期限爲除斥期間、不變期間。
其次,撤銷的方式只能是向法院起訴,單純向股東會表達異議或以其他方式主張權利均不視爲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決議的無效或被撤銷】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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