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需準備東西有哪些?
一、股東會需準備東西有哪些?
股東會需準備董事會監事會成員有關報酬事項的提案等,公司經營計劃草案(重點經營指標)、股東會會議制度草案、股東知情權保障措施草案。我國的公司法裏已經對股東大會進行了各個方面的規定,以防股東大會濫用職權。
二、股東大會的職責有哪些?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股東大會的類型
股東大會有三種:法定大會、年度大會、臨時大會。下面分別詳細說明:
年度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爲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由於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爲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定。年度大會內容包括:選舉董事,變更公司章程,宣佈股息,討論增加或者減少公司資本,審查董事會提出的營業報告,等等。
臨時臨時大會討論臨時的緊迫問題。除了上述三種大會外,還有特種股東會議。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於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關於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世界主要國家大致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我國採取的是列舉式,《公司法》第101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德國、日本等國家的法律則採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例,即不具體列舉召集條件,而將決定權交由召集權人根據需要確定。德國《股份公司法》第121條第1款規定:“股東大會應當在法律或章程規定的情形下以及在公司的利益需要時召集。”日本《商法典》也規定:“臨時全會於必要時隨時召集。”而英國公司法在規定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時,則採取了結合式的辦法,即在規定抽象的召集條件之後,對法律認爲重要的事項進行列舉。其規定爲:股東臨時會可於必要時隨時召集,尤其是涉及到章程變更、公司的轉化、限制股份轉讓的新規則、董事競業的認可、董事私人交易責任的免除等。
股東大會的召開一般都是需要商議諸如公司增資,或者是減少資本等。這些不僅關係着本公司的發展,也關係着其他的投資者的權益,故而在召開之前,一定要先準備齊全制定的相關材料,否則可能會導致召開時,不能使得股東瞭解商議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