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前對隱名股東保全財產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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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前對隱名股東保全財產的條件是什麼?

起訴前對隱名股東保全財產的條件是什麼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爲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二、怎麼證明隱名股東的股份?

根據《公司法》、《公司法解釋三》等法律規定,隱名股東要確認公司股權的,一般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隱名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已經實際出資或認繳出資。

公司股權的確認,不能簡單機械地適用股東名冊、工商登記資料等,要充分考慮實際出資人的權益,一般來說,誰實際出資,誰就擁有最終的股權。

2、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出資。

《公司法解釋三》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換句話說,其他股東明知隱名股東存在的,也就是默認同意隱名股東持有股權,故應該認定隱名股東持有股權。

3、公司一直認可其以實際股東的身份行使權利的。這是不少隱名股東確認股權的實質性條件,值得注意。

4、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都是一樣的,不過,如果在公司經營的過程當中需要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話,因爲隱名股東並沒有出現在工商局的登記名冊上,所以,如果不能證明當事人的股東身份,恐怕也不能採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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