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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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加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追加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一)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二)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三)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爲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四)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二、財產保全流程是:

1、申請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2、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

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爲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3、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5、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6、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也可以先向法院遞交訴訟狀,在等待法院開庭審理之前在追加訴前財產保全,最關鍵的是沒有證據證明對方轉移財產的話,人民法院並沒有權利,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隨便凍結當事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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