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 廢止通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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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發行有利於公司的上市,爲了保證公司能夠有更好的發展前程,公司會擴大債權發行,吸引更多投資人的關注,因爲爭取融資的方式之一就是發行債權,足夠的融資資金可以讓公司更好的運作起來,減輕公司的經濟壓力。那麼,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廢止通知是怎樣的?請看下文。

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廢止通知是怎樣的?

一、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廢止通知

關於廢止《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試點辦法》、《併購重組私募債券試點辦法》的通知

中證協發【2015】174號

各會員單位:

協會2014年10月發佈的《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試點辦法》(中證協發〔2014〕184號)、2014年11月發佈的《併購重組私募債券試點辦法》(中證協發〔2014〕197號),經協會第五屆三十七次常務理事會表決同意,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廢止。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開展相關業務的,適用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8月7日發佈實施的《報價系統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指引》(中證報價發〔2015〕18號)。

特此通知。

中國證券業協會

2015年10月19日

二、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有哪些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餘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淨資產額的40%;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餘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3、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7、經資信評估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三、不得發行的條件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規定,改變公開募集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4、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檔案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爲;

5、本次發行申請檔案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6、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覈准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債券的發行對公司發展是有極大幫助的,對於正在發展中的公司,要想可持續的發行債券,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比如公司的淨資產、債券餘額、利潤、債券利率和信用等等都要達到相應的標準。如果公司存在重大違法行爲,也不得發行債券。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廢止通知於十月份頒佈,今後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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