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職工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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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職工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依據前述規定,人民法院就破產企業破產案做出宣告破產裁定之日,企業與職工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前述規定,企業被宣告破產,職工與企業勞動合同關係終止,企業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3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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