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抵押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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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市場的發展,競爭也越來越激烈,一些公司競爭失敗的就會破產,公司破產的過程是很複雜的,需要清算資產和抵押物。公司破產清算抵押物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確保清算的過程合法規範,對公司的運營狀況進行摸底,接下來,本文將詳細介紹公司破產清算的內容。

公司破產清算抵押物的效力

一、公司破產清算抵押物的效力

1、下列抵押合同應確定無效:

(1)以國有企業已被確認爲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築物設立抵押而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

(2)以《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不得用作抵押的土地所有權等財產設立抵押的;

(3)在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與其中的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履行其作債務的能力,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

(4)以法定程序確認爲違法違章的建築物抵押的;

(5)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設立抵押的債務設立抵押擔保的。在抵押無效的情況下,該“抵押物”屬於破產財產,該“抵押權人”不得主張優先受償權。

2、債務人(破產企業)以其財產抵押,但破產企業和債權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法院對債權人主張的優先受償權應不予支援。破產程序是法院主持進行清償債務的程序,是一種特殊的強制執行程序。它以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爲執行客體,以全體債權人爲申請執行主體,其宗旨在於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法律規定,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債權。因此,債權人請求法院在破產程序中強制執行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來實現自己的債權,應當是債權申報的法律性質之一。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包括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抵押財產及其他財產。故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視爲亦對尚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主張權利。

二、破產清算清償順序與抵押權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的總稱。

清算就是爲了獲得更加準確的財務賬款,瞭解公司的流動資金的情況以及資產負債的情況,可以說是一次摸底。對於抵押物的一次摸底,瞭解公司的抵押情況,爲順利進行破產提供了基礎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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