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不讓轉讓門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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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出租人在發生自轉租時,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出租人未解除合同的,轉租關係仍然存在,不受影響;出租人解除合同時,轉租合同是否也隨之終止?答案應該是肯定的。由於轉租方與出租方沒有直接的租賃關係,轉租方自然無權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轉租方能否向承租方提出請求,取決於轉租方是否具有善意。

房東不讓轉讓門面怎麼辦?

只有在分承租人不知道或不應知道分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即他錯誤地認爲分承租人應將分承租人轉租給分承租人。當轉租人知道該轉租是一種非經雙方同意的轉租時,應賦予轉租人終止轉租合同的權利。另一個問題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承租人轉租本身實質上就是違約。此時,採取限制性和歧視性立法模式的國家或地區允許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按嚴格規定解釋的,承租人自行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這確實對保護出租人的利益非常有利。此外,承租人轉租自身是否構成侵權也值得探討。出租人是租賃物的所有人時,承租人的分租構成了對出租人所有權的侵犯。以上幾點值得商榷。因爲租約是財產的所有人(只有在業主用自己的財產租賃財產的情況下)是透過合同轉讓給承租人的,而業主僅保留處分權和爲其他事情收取租金。

因此,很難說出租人的所有權受到了侵犯。因此,支援出租人對此類侵權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是不合適的。此外,承租人轉租時所收取的租金是否存在不正當獲利。出租人透過租賃合同收取租金,使承租人將租賃物自轉租以取得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是對租賃物的使用和收益的變相利用。由此可見,承租方所取得的租金並非沒有法律依據,同時也不損害他人的利益(尤其是次承租方的利益)。承租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轉租該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造成租賃物損害的第三人,應當賠償損失。

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權。5.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辦理租賃登記和備案手續。

(一)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法定權屬證書;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其他組織登記證明;

(三)房屋租賃續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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