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保全可以不經複議直接訴訟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一、稅收保全可以不經複議直接訴訟麼?

稅收保全可以不經複議直接訴訟麼?

稅收保全不可以不經複議直接訴訟,稅務保全措施是由稅務機關作出的,當事人對保全措施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維護自己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爲。

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經過行政複議,可以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賠償嗎?

當事人是可以在提出行政複議的時候,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

行政賠償程序

《國家賠償法》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第十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現實生活當中,稅收的保全措施仍然是屬於稅務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所以是屬於我們國家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受理案件的範圍,當然在這裏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必須要先進行復議,然後才能夠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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