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的告知義務的責任認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5.3K

醫療告知義務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向患者、患者家屬或有關人員如實告知患者病情、擬採取的醫療措施及醫療風險等有關內容的義務。醫療機構未盡告知義務,損害患者人身及財產權利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醫生的告知義務的責任認定是什麼

醫療糾紛案件中,醫院存在下列四方面問題時,法院將認定醫療機構未對患者盡到告知義務:

(1)對患者施行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醫務人員未告知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

(2)醫務人員未向患者告知,導致患者在使用醫療產品方面出現錯誤;

(3)醫務人員未向患者告知,導致患者在進行功能恢復鍛鍊等方面出現錯誤;

(4)對患者施行其他可能產生嚴重不良後果的診療活動,未告知醫療風險。醫療機構因未盡告知義務,損害患者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人身及財產權利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對於病歷相關的醫療糾紛,該指導意見規定,在醫療糾紛案件中,患者能夠證明院方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院方有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的行爲,法院將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有權要求醫療機構承擔停止侵害、賠償精神損害等侵權責任。

北京高院向社會公佈的北京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指導意見(試行)》,就醫療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和認定醫院存在醫療過錯的標準做出明確規定。醫院因未盡告知義務將擔責。醫院篡改病歷將被推定有過錯。

因特殊情況發生意外 醫院可免責

指導意見規定,患者因輸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患者一方同時起訴血液提供機構和醫療機構時,如果患者一方的賠償請求得到支援,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血液提供機構和醫療機構對患者一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公平分擔損失的原則,確定由醫療機構和血液提供機構給予患者一定的補償。

對於免責條款,意見規定,醫療機構能夠證明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指導意見規定,確定醫療損害賠償數額,應當綜合考慮醫療過錯行爲在損害結果中的責任程度、損害結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以及醫療科學發展水平、醫療風險狀況等因素綜合考評予以確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