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侵權共同財產賠償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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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夫妻共有財產的這種情況大多發生在雙方打離婚官司的期間,因爲其中一方不論是變賣或是隱藏等這些方式都是屬於侵犯夫妻共有財產的表現形式,而另一半對於對方的這種做法當然是不會視若無睹的。並且在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當中遭受損失的這一方還比較關心,夫妻一方侵權共同財產賠償的原則是什麼?

夫妻一方侵權共同財產賠償的原則是什麼

一、夫妻一方侵權共同財產賠償的原則是什麼?

侵權損害賠償是適用最爲普遍的一種民事責任方式,任何一種侵權行爲都難免要承擔支付金錢或實物的賠償,認定賠償是需要遵守基本的原則的,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主要有全部賠償原則、限定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和衡平原則四項原則。

二、侵犯夫妻共同財產在我國應該如何處理?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而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權,又區分爲由日常生活所做的決定和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決定。因日常生活所做的決定,夫妻雙方均有權做出,是一種當然的代理權,一方所做的決定就當然代表另一方的意見,他人可以認爲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決定,多指夫妻對比較重大的共同財產作出的處理決定。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通常是根據全部賠償,懲罰性賠償等幾個原則進行的所以在夫妻一方有侵犯夫妻共有財產行爲的情況下,可以先收集相關的證據,證明當事人侵犯夫妻共有財產的具體數額,然後法庭會支援其中一方重新分配夫妻共有財產,但是對於對方的這種行爲的相關懲罰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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