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本更新服務處所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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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戶口簿的服務處所,需要戶主帶着身份證、個人申請書、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本資訊更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可以隨帶本人戶口與身份證,到轄區戶籍登記機關提起修改的要求並提供爲什麼需要修改的依據。
戶口登記機關認爲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自行修改戶口本上登記的資訊,將失去整個戶口本的法律效力。
擴展資料
公民要求更改服務處所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
1、新單位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憑工作單位調令或公務員錄取通知書或單位人事部門的證明等材料辦理。
2、新單位爲非國有企業,提供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最近三個月的社保。
3、改爲無服務處所的,需提供原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辭職或辭退文書或街道的失業證或勞動部門的下崗證(對於年齡較大或其他原因無法辦理失業證或下崗證的,要求提供鄉鎮街道的失業或下崗證明)。
4、原單位屬於上述第一點人員要求改爲非國有企業,需提供第二點調入單位和第三點調出單位的材料辦理。
5、以上材料除單位證明、鄉鎮街道的失業或下崗證明收取原件外,其餘材料覈對原件收取複印件。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爲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我國公民的戶口本的更正以及資訊的填寫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應當注意相關的戶口本的管理規定以及法律法規的政策變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