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戶口本已婚怎麼改未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戶口本已婚怎麼改未婚?

如果戶口本已婚怎麼改未婚?

戶口本已婚改未婚,需要帶着身份證、戶口本、個人申請書、村委會證明到派出所更正。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爲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二、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填寫說明

1、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應使用國務院公佈的漢字簡化字填寫,民族自治地區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寫。

2、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可用計算機填寫,也可用手工填寫。凡用手工填寫的,應使用黑色或藍黑色墨水鋼筆書寫,字跡要清楚、工整,不得塗改。

3、填寫內容相同的,要將內容都寫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號代替。

4、有關登記項目的填寫

三、常住人口登記表的填寫

1、戶別——分“家庭戶”和“集體戶”。以家庭關係爲主的公民居住一處共同生活的或單身居住獨立生活的填“家庭戶”;相互之間不存在家庭關係的居住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寺廟等單位集體宿舍的公民,填“集體戶”。

2、戶主姓名----填寫戶口登記立戶的戶主姓名。戶主應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擔任。

3、與戶主關係——本人是戶主的,填寫“戶主”。戶內其他人員按本人與戶主的血親或姻親關係等寫明具體稱謂。具體排列順序爲:戶主,戶主的配偶,戶主的子女,戶主的孫女,戶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戶主的兄弟、姊妹,戶主的旁系親屬和其他親屬等。

4、姓名——填寫本人姓名的全稱。少數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國家的習慣取名,但應在本欄中填寫用漢字譯寫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寫本民族文字和外文姓名的,可同時在本欄中填寫。

棄嬰,可由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按照上述原則爲其取名。

5、性別——填寫“男”或“女”。

6、曾用名——填寫本人過去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7、民族——用國家認定的民族的名稱填寫全稱。本人是什麼民族就填寫什麼民族。新生嬰兒填寫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選填其中一方的民族。棄嬰,民族成份不能確定的,應按照收養人的民族成份填寫或由收養機構確定一個民族。外國人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與我國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寫某一民族,如“朝鮮族”;沒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麼民族就填寫什麼民族,但應在民族名稱後加注“入籍”二字,如“烏克蘭(入籍)”。

8、出生日期——按照公曆,用阿拉伯數字填寫本人出生的具體時間,如“1992年6月27日8時20分”。本人只記得農曆日期的,須換算成公曆後填寫。

棄嬰,如果出生日期不詳,應由本人或收養機構確定一個日期。

9、監護人——新生嬰兒申報出生登記以及16週歲以下的公民補建常住人口登記表時,戶口登記機關應爲其填寫或補填父親、母親等監護人的姓名。

棄嬰,應填寫收養人姓名或收養機構名稱。

10、監護關係——按監護人與新生嬰兒及16週歲以下公民的血親關係或收養關係寫明具體稱謂,如“父親”、“母親”等。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此欄不填。

戶口本已婚該未婚只需要向當地的派出所進行相關的申請,帶上本人的身份證、個人申請書和社區的相關證明就可以進行更改。個人申請書是寫戶口本更改婚姻狀態的相關申請書,而社區證明是證明其是未婚,需要有離婚證來進行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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