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民法典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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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管合同明法典規定有哪些

保管合同民法典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至第九百零三條對保管合同規定如下:

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爲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條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爲無償保管。

第八百九十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條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爲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條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且未採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九十四條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九十五條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條 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第八百九十七條 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九十八條 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後,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第八百九十九條 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當事人對保管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請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請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第九百條 保管期限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第九百零一條 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

第九百零二條 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第九百零三條 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的定義

保管合同又稱寄託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爲寄存人保管物品,並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

隨着法律的完善,合同保管相關的規定必不可少,民法典列有相關規定,這些規定指導雙方如何進行合同保管,怎麼確定合同保管關係,保管合同雙方可仔細閱讀相關規定,瞭解民法典中與保管合同相關規定,進行有效的保管合同流程,必要時候,可根據民法典中的法規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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