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償租賃老闆汽車合同僅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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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無償租賃老闆汽車合同僅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嗎?

公司無償租賃老闆汽車合同僅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嗎?

1、公司無償租賃老闆汽車合同並不一定僅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3、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4、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爲不定期租賃。

二、無償租賃老闆汽車合同是有效的嗎?

1、無償租賃老闆汽車合同可能是有效的,也有可能是無效的。

(1)與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簽署的合同無效,這是由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簽署的合同無效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3)惡意串通簽署的合同無效。

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2、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公民若是有使用汽車的需要,但是又不想購買汽車,那麼可以向有汽車所有權的個人、或者是單位,提出汽車租賃的請求。收到請求的一方,若是想將汽車租賃出去,雙方可以協商擬定汽車租賃協議,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期限、租賃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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