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和行紀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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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合同和行紀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委託合同和行紀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行紀合同屬於有償合同。

3、委託合同中受託人從事交易活動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委託人承擔;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從事交易活動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承擔。

4、委託合同中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行紀人享有哪些權利?

1、索取報酬的權利。

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當行紀人完成了委託人的委託事項時,委託人有支付報酬及相關費用的義務。

2、直接參與賣出買入活動權。

3、處分權。

因委託行紀物的原因可能造成委託人利益損害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行紀物。

4、提存和留置權。

行紀人行使提存權應符合三個條件:

(1)委託人拒絕受領;

(2)經催告仍不受領;

(3)超過規定期限仍不受領。

行紀人行使留置權必須是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情況下才能行使。

三、行紀合同的特徵

其一、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業務範圍有嚴格的限制並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其二、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各國基本都規定爲物品的買進或賣出,且限於動產範圍之內,不動產貿易不屬於行紀範疇。

其三、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在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的。雖然處理事務的結果最終歸於委託人承受,但行紀人是以獨立的主體資格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無須向第三人披露自己與委託人的委託關係,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使然。相應地,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委託人無須支付與第三人的磋商、資信調查成本。這是行紀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徵,也是其得以蓬勃發展的根源所在。

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均是合同的種類之一,兩者具有相同的合同的基本特性,但是兩者在處理相關事項的費用、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體的合同性質等方面有所區別。此外,行紀合同當中的行紀人具有一定的特別權利。行紀合同主體具有限定性、標的具有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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