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人如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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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權代理人如何承擔責任?

無權代理人如何承擔責任?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

行爲人承擔何種責任,一種意見認爲應由行爲人履行,即承擔有效合同的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爲合同對被代理人無效,對行爲人也無效。

我們認爲應承擔無效合同的責任。合同行爲屬表意行爲,以雙方當事人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爲前提。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其名義當事人是被代理人和相對人,但因被代理人不予追認,故被代理人沒有爲意思表示,不可能在其和相對人之間產生合同關係;合同由行爲人假借被代理人的名義和相對人訂立,但行爲人並非合同規定的當事人,故也不應承擔履行合同的責任。因此,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由行爲人和相對人按照法律相關規定處理。當然,如果行爲人願意履行合同相對人也同意的,或者行爲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相對人也接受的,視爲雙方在事實上產生合同關係,但此屬另一法律關係,生效的是行爲人和相對人之間的合同,原來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仍應確認無效。

二、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1)須無權代理行爲已經發生。就是無權代理行爲人與第三人已經實施了民事行爲,如果無權代理人僅有與第三人爲民事行爲的意思表示,而沒有實施該行爲,則不構成無權代理。

(2)無權代理行爲發生後,被代理人拒絕追認,不承擔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如果被代理人事後進行了追認,相當與無權代理人取得了代理權,則行爲人與第三人實施的民事行爲自始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爲的法律後果,也就不產生無權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問題。

(3)須第三人爲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而與之進行民事行爲。如果第三人明知行爲人是無權代理人而仍與之進行民事行爲,則第三人無權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追認,無權代理成爲有權代理,所訂合同對被代理人產生拘束力,被代理人和相對人成爲合同當事人,承受合同所生之權利、義務及責任,而在相對人行使撤回權,撤回其向無權代理人所爲之意思表示時,合同自因欠缺一方意思表示而歸於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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