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鄭州市無工作證明怎麼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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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鄭州市無工作證明怎麼開?

在鄭州市無工作證明怎麼開

無工作證明可以攜帶身份證和戶口本,在戶籍所在地勞動部門辦理。辦理無業證明所需要的輔助材料:

1、在有效期內的勞動手冊、失業證、就業證;

2、街道、鄉鎮勞動部門出具的經區、縣以上勞動部門鑑證的無業證明;

3、辦理失業證明需身份證和戶口本,在戶籍所在地勞動部門辦理。

二、無業人員滿足什麼條件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失業人員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綜上所述,無工作證明的辦理流程很簡單,其實也不一定要到勞動部門去辦理,像是在農村,有些低保戶家庭根據政策的需求,如果要辦理無工作證明的話,也可以直接請求村委會開具相關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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