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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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程序是什麼
提存是爲救濟債務人因債務履行受阻而處於不利狀態所採取的方法,因此只有符合提存條 件時方能進行。提存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鬚髮生阻礙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原因;
2.提存的標的物須是債務人依合同的約定應當給付的物且適於提存。提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債務人應向清償地提存機關提交提存申請。該申請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 類、數量,標的物受領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誰爲受領人的理由等基本內容。
2.債務人提交提存物。對債務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向提存機關 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標的物,提存機關應予接受並進行妥善保管。
3.提存機關授予債務人提存證書。提存機關在收取提存申請及提存物後,應向債務人授予 提存證書。提存證書與清償受領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一般而言,一經提存即認爲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其義務債權債務關係即行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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