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時間怎麼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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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行政處罰時間怎麼算的?

這一規定包括以下幾層涵義:

1.在該違法行爲發生後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爲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在兩年後,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爲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時效的規定期限是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就開始計算的。“違法行爲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爲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運輸違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時間,應當以最後一天將違禁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追訴期限。

3.對於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這裏的“連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爲人連續實施同一種違法行爲,基於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了數個獨立的違法行爲,這些違法行爲觸犯的是同一行政處罰規定。如某違法行爲人連續多次出售損害人體健康的“豆豬肉”,這一行爲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由於多次出售,這一違法行爲就是處於“連續”狀態的,對其追訴時效的計算,就要從最後一個違法行爲實施完畢時計算,也就是從最後一次出售“豆豬肉”的時間計算,對這一連續性的違法行爲給予行政處罰。

4.對於大多數行政處罰案件來說,追究時效爲兩年,同時也明確規定在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考慮到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爲十分複雜,行政違法案件又千差萬別,作出這樣靈活的規定有利於行政處罰的有效執行。

行政處罰的時間按照違法的發生當天開始計算,也就是違法行爲完成的當天開始計算,兩年之內可以對違法行爲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但如果法律有特殊的規定,可以根據規定重新計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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