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償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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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追償的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追償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賠償義務機關已經向賠償請求人賠償了損失;

(2)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受委託的組織和個人對加害行爲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二、行政追償的形式有哪些?

追償的形式主要是國家先向受害人賠償,然後責令致害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支付賠償費用,即“先賠後追”的方式。這種方式有利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追償權,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既不徇私枉法,又不遇事退縮,督促其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職權。

三、行政追償的原則是什麼?

(1)追償金額的範圍以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爲限;

(2)追償金額的大小要與過錯程序相適應,同時考慮被追償者的薪金收入。

行政追償權人

(1)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導致行政賠償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爲追償權人;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人員違法行使行政授權。

四、行政追償程序是什麼?

1.行政追償程序是指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追償事務、作出追償決定的程序。關於行政追償程序,國家賠償法沒有規定。

(1)追償人。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傢俱體行使追償權,是追償人。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作爲追償人的賠償義務機關具體有:

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引起行政賠償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爲追償人;

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發生行政賠償的,該組織是追償人;

③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違法行使委託的行政職權發生行政賠償的,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追償人;

④賠償義務機關只能向自己所屬的工作人員行使追償權。賠償義務機關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應當提據自已承擔的賠償金額,分別向自己所屬的工作人員追償。

(2)被追償人。被追償人是指在實施侵權行爲過程中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人,或者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和個人。

具體來說,包括:

①在執行職務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政人員。

②行使職權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受委託的組織或個人。

③同一個行政機關兩個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實施侵權行爲的,爲共同被追償人,應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但賠償義務機關在作出追償決定時,應當根據各自過錯的大校確定具體的追償金額。

④不同的行政機關的兩個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實施侵權行爲的,不能作爲共同的追償對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根據自己分擔的賠償金額,分別向自己所屬的工作人員追償。

2.行政追償的步驟。賠償義務機關辦理追償事務應當經歷如下步驟:查明被追償人的過錯;聽取被追償人的意見和申辯;決定追償的金額;執行追償決定。被追償人不服追償決定的,可以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行政機關申訴。

對於行政機構由於工作的方式不當,導致公民蒙受了損失的,公民可以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提出行政追償的程序,對於裁定的結果有異議的話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的行政機關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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