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追溯時效如何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5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行政類 時效 追溯 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