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環境污染的訴訟的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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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環境污染的訴訟的主體是什麼?

城市環境污染訴訟的主體主要包括人民檢察院、社會公益團體、個人等等。無論自然人、社會組織、檢察機關還是行政機關作爲原告參與公益訴訟,都存在各自的優勢和劣勢。因此,建立一種互補的多元制主體模式將更符合現實所需。每一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護者,予公民公益訴訟起訴權是法律和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1、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是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其作爲國家公訴機關,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訴訟,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職責所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以追究其刑事責任,作爲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爲了推動、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共利益。

2、社會公益團體:社會公益團體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潤最大化當作首要目標,且以社會公益事業爲主要追求目標的社會組織與團體。市民社會需要透過在公共領域進行公共溝通才可能達成,不是任何一個人有權力說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實現的,因此,公益訴訟更多的應是一種動員、溝通、教育的方式,透過這些方式來實現公共利益。

3、個人:或者稱個體,一般指一個人或是一個羣體中的特定的主體。個人在什麼樣的事件當中能夠聲稱自己代表公共利益,當然這種所謂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聲稱,都是自己認爲的。

對污染環境、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援起訴。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透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公益訴訟在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公益訴訟是實現我國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實現社會正義的需要。在訴訟案件中,有一種特殊情形的訴訟不爲自己個人的利益,爲的是廣大人民羣衆的利益着想,使廣大人民羣衆參與其中爲公共利益訴訟,這類案件可以稱之爲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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