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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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執行方法有哪些?

行政強制執行方法有哪些?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

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強制執行程序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可以透過多種的方式進行,按照具體的案件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爲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是交付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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