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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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期限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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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應當依法辦理過戶登記,一般經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不過它不是永久的,它是有一定的期限的。
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
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爲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
房改房的產權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時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後第一個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爲準。
經濟適用房的使用年限爲5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公益事業性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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