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抵押擔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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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抵押擔保法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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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中的超額抵押怎麼操作的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爲支援,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資產證券化僅指狹義的資產證券化。自1970年美國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行以抵押貸款組合爲基礎資產的抵押支援證券-房貸轉付證券,完成首筆資產證券化交易以來,資產證券化逐漸成爲一種被廣泛採用的金融創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發展,在此基礎上,現在又衍生出如風險證券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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