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借貸行爲是不受保護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哪些借貸行爲是不受保護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如明知民間借貸行爲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的;或是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借人違反金融秩序轉借牟利的;或是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或是借款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當男女關係引發的分手費、“找關係、託人情”引發的請託費、賭債等產生的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某些情況會對行爲人處以收繳、罰款、拘留,嚴重的甚至會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衆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爲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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