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資我公司未對外發生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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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資我公司未對外發生債務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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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公司減資行爲鬚髮生在債權之後。

若減少註冊資本的行爲在債務發生前,那麼此行爲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因爲債權人建立在新的信賴基礎上與該企業發生業務,此時的債權是基於變更後的註冊資本發生的。反之,如若減少註冊資本的行爲發生在債務形成之後,對這種行爲就有可能要求其承擔責任。因爲債權人與該企業發生業務,是基於對該企業原有的註冊資本在內的所有財產的信賴,註冊資本減少了,其信賴程度降低了,同時也降低了清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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