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不明確的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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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務不明確的擔保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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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不明確的合同是否成立

不成立。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就不成立,合同關係便無法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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