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後債務人不履行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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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操作中,不少朋友都會遇到在接受了轉讓的債權後,債權到期但是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窘境。這樣一來接受轉讓的新債權人利益就會受損。那麼,要是債權轉讓債務人不履行該怎麼辦呢?爲了解決您的疑問,本站小編特意爲您蒐集了以下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債權轉讓後債務人不履行該怎麼辦?

一、債權轉讓後實現的條件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透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爲。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爲合同關係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係;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爲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係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此時,合同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人,合同之債成爲多數人之債。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債權作爲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係,而不屬於轉讓性質。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爲,必須符合民事行爲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後,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爲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一種是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爲繼承的債權、不作爲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第二種爲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爲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種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之後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第四種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願原則,但《民法典》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二、債權轉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及通知方式

司法實踐中發生的債權轉讓糾紛有許多是與通知義務的主體是否正確有關。而《民法典》對這一問題的規定也不明確。因此有人認爲應由轉讓人通知,也有人認爲由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均可以,只要實際通知了債務人即可。

該通知義務只能由債權人履行纔是有效的,理由如下:

1、從債權轉讓的通知的效力及合同相對性原則看。債權轉讓具有兩方面的效力,一是對內效力,即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轉讓合同的效力。二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產生的效力。在通知未到達債務人前,其債權轉讓協議僅在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發生效力,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既然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則不能由債務人向受讓人作出通知,也不能由受讓人向債務人作出通知。

即使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出請求,不能向無合同關係的第三人主張。而此時債務人尚未加入到債權轉讓關係中,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並沒有發生合同關係,債務人不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那麼受讓人就沒有資格向債務人作出通知。而在正式通知以前,合同關係仍只存在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而債務人與受讓人沒有發生合同義務,所以應當只能由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

2、倘若可以由受讓人通知,那麼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在債權人沒有作出通知的情況下,受讓人向債務人作出通知,要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人作出履行後,債權人否認轉讓關係的存在,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這樣極易發生糾紛。抑或根本不存在債權轉讓關係,第三人制造虛假的債權轉讓憑證並通知債務人履行,債務人履行後,債權人持原債權憑證主張債權,這樣債務人便有可能陷入連環的訴訟中,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而如果規定只能由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便可以減少或避免虛假債權轉讓後發生的一系列糾紛。

三、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應承擔的責任

1、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應該對債權的瑕疵負擔保責任。爲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特別是在合同中既有債權又有債務的情況下,單純轉讓債權很可能造成債務人利益的損害,所以我國《民法典》在規定債權轉讓中賦予債務人抗辯權和抵銷權。《民法典》第548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民法典》第549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

2、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不承擔擔保責任。當合同債權全部轉讓的協議生效後,原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再存在,因而債的主體發生變化,由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原債權人因轉讓協議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來債的關係,喪失債權人的地位,對債務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原債權人不再享有權利,當然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也不負擔保責任。

四、債權轉讓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規定

(一)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應該對債權的瑕疵負擔保責任

爲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特別是在合同中既有債權又有債務的情況下,單純轉讓債權很可能造成債務人利益的損害,所以我國《民法典》在規定在債權轉讓中賦予債務人抗辯權和抵銷權。《民法典》第548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民法典》第549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是指債務人可以其對原債權人的一切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受讓人。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法定的抗辯事由,是指法律規定的,合同一方當事人用以主張對抗另一方當事人的免責事由,根據《民法典》規定,不可抗力是唯一的法定抗辯事由。

(2)合同訂立後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其他一切事由,例如,可撤銷合同、原債權人的違約行爲、原債權人的不當履行、原債權人對債務人免責的意思表示等均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抗辯。

(3)只要債務人對債權轉讓人有到期債權,此時債務人可以向債權受讓人主張抵消。在兩種情況下可以行使抵銷權:一是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二是債務人的債權和轉讓的債權同時到期,債務人也可以向讓與人行使抵銷權。

(二)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不承擔擔保責任

當合同債權全部轉讓的協議生效後,原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再存在,因而債的主體發生變化,由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原債權人因轉讓協議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來債的關係,喪失債權人的地位,對債務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原債權人不再享有權利,當然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也不負擔保責任。

在合同司法實踐中,人們往往不易將合同債權的轉讓與第三人代爲履行債務從法律和理論上搞清楚,容易將二者混淆,甚至個別人或者組織惡意以一個瀕臨破產的企業代爲履行債務說成是債權的轉讓,從而逃避自己的債務。當然,如果將對瀕臨破產企業的債權轉讓給債權受讓人後,債權轉讓人可以對債務人的履行不能不向債權受讓人承擔擔保責任。

以上就是對債權轉讓債務人不履行該怎麼辦這個問題的解答了。總的來說,當您的債務人確認不履行義務時,您可以先進行催告,當對方仍然拒絕履行債務時,您就可以提起訴訟了。小編認爲,由於轉讓的債權涉及三方關係和擔保等內容,權利義務關係十分複雜。所以,若是您不知道如何辦理,聘請律師全程代您辦理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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