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訴訟的標的可以變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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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權訴訟的標的可以變更嗎?

土地使用權訴訟的標的可以變更嗎?

土地使用權訴訟的標的不可以變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訴訟標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車輛、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識產權,起訴時價值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主張過高或者過低的訴訟風險,以原告主張的價值確定訴訟標的金額。可按照市值預估填寫。

二、土地使用權被侵權應該怎麼辦

1、排除妨礙。當他人非法妨礙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行使時,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以保護土地使用權的正常行使。

2、停止侵害。土地使用權人依法有權請求侵佔其所使用土地的人立即停止侵害,以阻止產生損害或避免遭受更大的損害。請求停止侵害一般適用於已經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直接的侵害且侵害行爲正在繼續的情況。若未發生實際侵害,則不能請求停止侵害。

3、返還土地。當侵害人侵佔土地使用權人所使用的土地時,應當責令其返還給土地使用權人,以使其繼續使用。

4、恢復土地原狀。他人對土地使用權人使用的土地狀態加以破壞,如擅自在他人所使用的土地上取土、挖坑、排放污水等,屬於損壞財產的侵權行爲,侵害人應當恢復土地原狀,以使土地使用權人繼續使用土地。

5、賠償損失。在土地使用權人所使用的土地受他人的侵害造成財產損失時,土地使用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侵害人進行賠償以彌補其損失。賠償損失的範圍包括直接損失和簡單損失,具體的賠償標準,可以按照侵害財產所有權的賠償標準加以確定。

土地使用權在受到侵犯之後,可以在確定訴訟標的之後書寫民事訴狀,然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的訴訟請求。其實對方既然膽敢隨意的侵犯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自己默不作聲甚至隱忍,那無於等同默認了對方的這種行爲,對方在侵權的時候也會更加的肆無忌憚。所以大家在自己的合法利益被侵犯的時候一定要學會正當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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