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確定訴訟標的可以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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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確定訴訟標的可以起訴嗎?

一、無法確定訴訟標的可以起訴嗎?

1、無法確定訴訟標的可以起訴,但是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訴訟標的,又稱爲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確定,其中任一要素爲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爲多數。(訴訟標的: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係。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

二、必要共同訴訟的標的只能有一個嗎?

1、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兩人以上,具有同一訴訟標的,法院必須合併審理並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必需是同一法律關係,各訴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繫。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審理,必須合併審理。並沒有要求訴訟請求是同一個也沒有要求訴訟請求只有一個,其要就是訴訟標的之間具有不可分的聯繫,必須合併審理。

2、能夠引起必要共同訴訟的具體情形有:

(1)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爲共同訴訟人。

(2)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爲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爲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覈准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法人爲共同訴訟人。

(5)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爲共同訴訟人。

(6)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爲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爲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爲共同訴訟人。

(8)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爲共同訴訟人。

(9)在因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爲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爲被告。

訴訟標的,又稱爲訴的客體,由於《民事訴訟法》之中規定的起訴條件,並沒有提到訴訟標的,故此不管是公民、單位,還是其他的主體,起訴前,都不是必須要清楚訴訟標的具體是什麼,只需要收集齊全證明自己已經滿足起訴條件的證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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