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仲裁未請求是否可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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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仲裁未請求是否可裁決?

如果仲裁未請求是否可裁決?

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即對裁決不服提起的訴訟,只能針對勞動仲裁的訴求。但如果增加的訴訟請求和原來仲裁階段的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時,則經法院認可後會被法院受理併合並審理;如果新增加的訴訟請求屬於獨立的爭議,應當先申請仲裁,就算向法院增加訴訟請求,也會被駁回。

勞仲委有權對原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事項進行補正,也可以重新作出裁決。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予以補正並送達當事人。

各級仲裁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應提交本仲裁委員會決定。決定重新處理的爭議,由仲裁委員會決定終止原裁決的執行。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委員會主任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委員會宣佈原仲裁裁決書無效後,應從宣佈無效之日起七日內另行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

二、仲裁過後還能到法院起訴嗎?

如果是勞動仲裁可以到法院起訴,其他性質的仲裁不可以的。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即當各級仲裁委員會主任,當發現本委員會的裁決書有錯誤,其可以啓動仲裁委員會討論程序,並進行內部的自我糾正。雖然仲裁委員會主任對錯誤的發現,也完全有可能是在當事人向仲裁委會員提出異議後而發現。但是,無論是透過哪種方式發現的錯誤,爲仲裁委的自我糾錯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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