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效力如何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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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效力如何認定的

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效力如何認定的

租賃合同符合法定有效條件就是有效的,具體有:租賃合同當事人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人;租賃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租賃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租賃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相關要求;法定其他有效條件等。

簽訂的租賃合同,如果當事人有民事行爲能力,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租賃合同違約支付違約金嗎

需要支付違約金。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房屋租賃違約金也是如此。

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違約金來計算,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不能重複計算。租房合同解除後,各種違約金的計算又因情況的不同二不同。

法律上沒有規定房屋租賃違約金的標準,都是房屋租賃雙方自行約定違約金的數量,雙方認可就可以。約定的違約金高請求減少時;必須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也就是懸殊,比如實際損失只有一百元,但約定的違約金卻有幾千元。如果算“過分高於”,是法官的自由裁量範圍。

具備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在能夠表達自己真實意願的前提下,所簽訂的租賃合同是有效的。簽訂租賃合同之後出現違約情況,需要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協商決定的,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若是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可以按照法定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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