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的答辯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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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權異議上訴的答辯期是多久

管轄權異議上訴的答辯期是多久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尚未進行實體審理。沒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經進入實體審理的,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是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對於第二審法院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三是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訴時總是向自己認爲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很少。但這並不等於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

有學者認爲,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一是原告誤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待法院受理後,始知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無管轄權;

二是訴訟開始後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對受訴法院無管轄權;

三是受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自己無管轄權,依職權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原告對法院的移送裁定有異議。

允許原告在某些情況下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管轄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得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各教科書的論述很不一致。《民事訴訟法》寫的是“當事人”,就表明不能理解爲只有被告才能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原告也有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例如,共同原告中有一人不同意另外二原告向甲法院起訴,對甲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又如,甲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後又將案件移送給了乙法院,原告對乙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等等。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法院對於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需要進行審查,如果審查之後認爲異議成立的話,那麼就需要裁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來進行審理,如果異議不成立的話,那麼就會裁定駁回。

至於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問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應視爲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而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參加訴訟,則他有權選擇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有的人以法條寫“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爲由,認爲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故只有被告才能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是對法條規定的誤解,法條的這一規定是對提出異議的時間限制。四是對管轄權的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以書面形式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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