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關於訴訟保全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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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關於訴訟保全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訴法關於訴訟保全的規定是怎樣的?

1、《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保全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3、提出訴前財產保全需要提交的材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和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書各一份。

(2)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當事人爲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複印件;當事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近三個月內的工商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申請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同時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主要負責人證明書。

(3)受委託代爲申請的,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公民代理的,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律師代理的,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件的複印件。

(4)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材料,如合同書、有關債權債務證明文書、結婚證等的複印件。

(5)需查封的被申請人的具體財產線索及所有權證明和與申請查封的標的額相當的擔保財產清單及所有權證明。

(6)與訴訟請求相關的其他材料。

二、財產保全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2、擔保

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

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5、賠償

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可以採取起訴方式處理民事糾紛,根據規定,不管是在起訴前、起訴後,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請求。但被保全的只能是與民事糾紛案件有關的財物,且保全請求提出並不一定就會被法院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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