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可以繼續行使請求權的,但當事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二、民事案件訴訟時效怎麼計算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但是規定的時效期間,起算點又是如何計算的呢
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3、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時開始計算。
4、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計算。
5、請求他人不作爲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爲義務時起算。
6、因侵權行爲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損害發生時起計算,損害事實發生時,受害人知道的從損害時起算;損害事實發生後,受害人才知道的,從知道時起算;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侵害當時即發現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侵害當時未曾發現的,事後經檢查確診並證明是由該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在交易中,是否約定過交易的履行期限,對於無還款日期的欠條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是大不相同的。
1、若約定過交易的履行期限,當履行期限屆滿後,債務人未履行義務而出具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即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2、若未約定過交易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而向債權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即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
三、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我國《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了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訴訟時效的時候,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來計算,如果是自己無法處理的,可以請求專業的人士來幫助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