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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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侵權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侵權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1、侵權行爲的一般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188條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對侵權行爲同樣運用。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爲3年,超過這一期限,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利益的權利。

2、侵權行爲的特殊訴訟時效

《產口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愛到損害時起算”。《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爲被依法確認爲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在處理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要注意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運用法律原則,不能完全運用《民法典》的規定。

3、侵權行爲的最長訴訟時效

侵權行爲的最長訴訟時效,在《民法典》中第188條規定爲20年。在《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用戶之日起,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民事責任侵權的規定

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徵

(1)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徵

①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義責任;

②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行政責任;

③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④侵權責任以補償性爲主。

構成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爲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與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爲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侵權行爲的一般訴訟時效爲三年,還有最長時效爲二十年,特殊時效依情況而定。在平常的生活工作中我們知道,侵權行爲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爲,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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