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證明民事訴訟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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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證明民事訴訟結案

怎麼證明民事訴訟結案?

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這既包括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經人民法院的催告及說服教育,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間自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了遲延履行的責任;也包括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用強制力強制被執行人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及承擔相應遲延責任。在生效文書確定內容全部執行完畢後,執行目的已經達到,當然應執行結案。

2、裁定終結執行。一旦執行過程中出現了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的情形,執行程序就無法或無需繼續進行。以後執行程序也不會再恢復,此時人民法院應結束執行程序。

3、裁定不予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及《規定》第6條要求,人民法院對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在被申請人主張有該法第217條、或第260條所列之法定情形的,應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確有該情形存在的,應裁定不予執行。一旦人民法院下達該裁定,則原仲裁裁決失去效力,當事人必須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執行失去依據,人民法院應當結束執行程序。

4、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在執行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前提下出於真實意思,達成有效執行和解協議,則人民法院應尊重雙方的意思自由,承認該和解協議,但是人民法院要執行結案還有一個重要條件即該和解協議必須履行完畢,因爲依民事訴訟法第211條和《意見》第266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倘若翻悔,不履行和解協議,則人民法院還可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但在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後,則不存在恢復執行的可能,因此此和解協議有效且履行完畢者人民法院可結束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在怎麼證明民事訴訟結案這個問題上,按照相關規定,一共分爲四種方式。總的來說就是當達到執行目的或者裁定終結執行和不予執行的情況下,民事訴訟即認定結案。同時需要注意的是,達到執行目的方式共兩種,分別是法律文書內容執行完畢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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