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 - 部分履行債務的效力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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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部分履行債務的效力是怎麼樣的?

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部分履行債務的效力是怎麼樣的

訴訟時效屆滿義務人部分履行的效力應當區別對待:

1.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應認定爲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訴訟時效因此中斷,此點並無疑問。

2.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的,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二、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時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請求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爲多久?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綜合上面所說的 ,訴訟時效屆滿代表着此受法律保護的訴訟權快要喪失,但在訴訟時效屆滿時只要有部份履行債務的存在,那麼義務人就要及時的完成自己的債務,不然債權人也是有權利向法院進行起訴解決,所以,只要義務人有自願承擔的情形,那麼就可以私下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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